海眼村七组农民集体因保管不善,将登集有(2014)第07357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登封市大金店镇海眼村村民委员会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