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政府为实施登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0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市自然资源、财政、社保、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了《登封市2021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面积、权属、位置和用途
单位:公顷
征收范围 | 征地权属 | 面积 | 位置 | 用途 |
大冶镇 | 东庄头村 | 3.2615 | 地块1至地块5位于东庄头村民组以东、槐北路以西、铝石坑以南、登白线以北。 | 居住 |
大冶镇 | 西刘碑村 | 0.9500 | 地块6位于石淙河以东、中央大道以西、原刘碑村以南、坪告铁路以北。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
嵩阳办 | 北旨村 | 1.2487 | 地块7位于滨河路以东、北旨村以西、郑少高速以南、豫达水泥公司以北。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
颍阳镇 | 裴塘村 | 5.2468 | 地块8位于农村道路以东、裴塘村以西、G343以南、农村道路以北。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
夏庄村 | 2.2109 | |||
合计 | 12.9179 |
二、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征地权属 | 总面积 | 地类面积 | 补偿安置费用标准 | 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 青苗费用 标准 | ||
大冶镇东庄头村 | 3.2615 | 建设用地 | 村庄 | 2.1370 | 70.5000 | 87.3000 | 2.2500 |
采矿 | 1.1245 | ||||||
大冶镇西刘碑村 | 0.9500 | 农用地 | 耕地 | 0.5412 | 70.5000 | 87.3000 | 2.2500 |
交通 | 0.0406 | ||||||
未利用地 | 草地 | 0.3682 | |||||
嵩阳办北旨村 | 1.2487 | 农用地 | 耕地 | 1.2487 | 118.5000 | 87.3000 | 2.2500 |
颍阳镇裴塘村 | 5.2468 | 农用地 | 耕地 | 5.1282 | 61.5000 | 87.3000 | 2.2500 |
林地 | 0.0891 | ||||||
交通 | 0.0295 | ||||||
颍阳镇夏庄村 | 2.2109 | 农用地 | 耕地 | 0.7424 | 61.5000 | 87.3000 | 2.2500 |
林地 | 1.2796 | ||||||
交通 | 0.0393 | ||||||
建设用地 | 村庄 | 0.1496 | |||||
合计 | 12.9179 | 12.9179 |
三、征地补偿费用
单位:万元
征地权属 | 补偿安置费用 | 社会保障费用 | 青苗费 | 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 合计 |
大冶镇东庄头村 | 229.9358 | 284.7290 | / | 387.1574 | 901.8222 |
大冶镇西刘碑村 | 66.9750 | 82.9350 | 1.2177 | 17.5875 | 168.7152 |
嵩阳办北旨村 | 147.9710 | 109.0115 | 2.8096 | 38.3978 | 298.1899 |
颍阳镇裴塘村 | 322.6782 | 458.0456 | 11.5385 | 92.1820 | 884.4443 |
颍阳镇夏庄村 | 135.9704 | 193.0116 | 1.6704 | 42.0750 | 372.7274 |
合计 | 903.5304 | 1127.7327 | 17.2362 | 577.3997 | 2625.8990 |
四、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及方式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为大冶镇东庄头村村委会、西刘碑村村委会及其被征地农户;嵩阳街道办事处北旨村村委会及其被征地农户;颍阳镇裴塘村村委会、夏庄村村委会及其被征地农户,具体分配方式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五、安置途径及社会保障
采用货币安置、社保安置方式。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文件精神,社保费用足额划入财政社保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六、拟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听证申请,请以村委会为单位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七、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通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所在乡镇(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