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登封市2021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575号)批准,现需征收宣化镇王村,大冶镇东刘碑村,东华镇杨寺庄村共计6.3016公顷集体土地,作为登封市2021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明细表
单位:公顷
权属单位 | 土地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
合计 | 耕地 | 其他 农用地 | |||||
水浇地 | 旱地 | ||||||
登封市总计 | 6.3016 | 5.3154 | 0.3530 | 4.7090 | 0.2534 | 0.9862 | |
集体土地 | 宣化镇小计 | 0.3712 | 0.3712 | 0.3530 | 0.0182 | ||
王村 | 0.3712 | 0.3712 | 0.3530 | 0.0182 | |||
大冶镇小计 | 3.5061 | 2.5199 | 2.5199 | 0.1910 | 0.9862 | ||
东刘碑村 | 3.5061 | 2.5199 | 2.5199 | 0.1910 | 0.9862 | ||
东华镇小计 | 2.4243 | 2.4243 | 2.3801 | 0.0442 | |||
杨寺庄村 | 2.4243 | 2.4243 | 2.3801 | 0.0442 |
二、土地征收范围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登封市2021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575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方式和社保安置方式。
特此公告。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