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登封市2021年度第一批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批复》(豫政土〔2022〕272号)批准,现需征收卢店镇吴岗村共计0.4950公顷集体土地,作为登封市2021年度第一批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卢店镇吴岗村集体土地0.4950公顷,作为登封市2021年度第一批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土地征收范围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登封市2021年度第一批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批复》(豫政土〔2022〕272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
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方式和社保安置方式。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