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征收公告〔2024〕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我市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登封市2024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地块位于位于东庄头村以东、炮石线以西、登白线以南、农村道路以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大冶镇东庄头村、垌头村。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本次拟征收地块总面积10.4945公顷,农用地6.8422公顷(其中耕地5.4845公顷、林地1.0833公顷、农村道路0.0029公顷、沟渠0.0384公顷、其他土地0.2331公顷),建设用地3.6523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位于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的项目,符合成片开发的需要征收土地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方式采用货币补偿和社保安置。
货币补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的标准和要求,具体分配方式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后,一次性支付给安置对象。
(一)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被征地单位 | 总面积 | 耕地面积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青苗补偿 |
大冶镇东庄头村 | 9.1828 | 5.4632 | 70.5000 | 2.2500 |
大冶镇垌头村 | 1.3117 | 0.0213 | 70.5000 | 2.2500 |
合计 | 10.4945 | 5.4845 | / | / |
(二)补偿金额
单位:万元
被征地单位 | 补偿安置费用 | 青苗费 | 建(构)筑物、 附着物补偿费 | 合计 |
大冶镇东庄头村 | 647.3874 | 12.2922 | 181.8128 | 841.4924 |
大冶镇垌头村 | 92.4749 | 0.0479 | 25.9697 | 118.4925 |
合计 | 739.8623 | 12.3401 | 207.7825 | 959.9849 |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要求,拟征收土地社保缴纳标准为93.93万元/公顷,该批次社保费用为985.7484万元。社保费用足额划入社保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大冶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23日。
联系人:王少峰,联系电话:62880197。
特此公告。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