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封市林业局) 县级
2026-01-16 2026-01-16
公告 登征收公告〔2026〕1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研究,现就拟征收土地发布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地块110位于崔岗西沟以东、升达经贸管理学院以西、永开线以南、郑登快速路以北范围内,属卢店街道崔岗村、吴岗村集体土地。

拟征收地块11位于卢鸿路以东、颍河路以西、少林大道以南、颍河路以北范围内,属中岳街道韩村社区集体土地。

拟征收地块12位于锦鹏大厦以东、太室阙公园以西、少林大道以南、颍河路以北范围内,属中岳街道韩村社区集体土地。

拟征收地块1314位于月河路以东、S237以西、北环路以南、建设路以北范围内,属卢店街道振兴路社区、龙泉路社区集体土地。

拟征收地块15位于嵩阳书院以东、崇福宫以西、山坡以南、环嵩山旅游公路以北范围内,属嵩阳街道嵩溪园社区集体土地。

拟征收地块161718位于汉华嵩山院子以南、郑少洛高速公路以北、环嵩山旅游公路两侧范围内,大金店镇三王庄村集体土地

拟征收地块19位于宣化镇区以东、蔡沟村以西、农村道路以南、宣化扶贫小区以北,属宣化镇王村社区集体土地。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地块110用于高等院校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土地情形。

拟征收地块1112用于市政道路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土地情形。

拟征收地块1314用于教育科研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土地情形。

拟征收地块1518用于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土地情形

拟征收地块19用于变电站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我市将组织卢店街道办事处、中岳街道办事处、嵩阳街道办事处、大金店镇人民政府、宣化镇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我市将由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卢店街道办事处、中岳街道办事处、嵩阳街道办事处、大金店镇人民政府、宣化镇人民政府,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公告时间:2026116日至2026130日。

特此公告。

           

          

        2026116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