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监管责任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审批制,乡镇政府为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主体,因此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监管主体。主要负责对设施农业建设及使用的日常巡查、监管,负责落实设施农用地是否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经营,落实项目方用地协议履行情况,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等。
设施农业用地乡镇完成备案后、上图入库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向我局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巡查监管承诺书,承诺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监管工作;同时应明确一名科级干部作为具体监管责任人。
二、细化监管内容
(一)设施农业用地不涉及资源(剥离物、矿产品)处置的,由资源规划局耕保科牵头,所在乡镇具体负责,做好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耕保科要不定期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和相关科室开展专项核查工作,对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各乡镇在日常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至资源规划局耕保科,由耕保科汇总认定后移交至相关部门处理。
各乡镇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核实认定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内容进行经营,是否存在擅自或变相将设施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情形;
2.核实认定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是否存在超过审批范围、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等行为;
3.核实认定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是否存在批少建多等情形;
4.是否在约定的建设周期内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建设。
(二)设施农业用地涉及资源处置的,由资源规划局生态修复科牵头,所在乡镇具体负责,除了做好日常监管检查外,还应做好资源处置的监管检查工作。生态修复科要不定期会同相关科室开展设施农业用地资源处置专项核查工作,对核查发现的问题或者搜集到的问题线索进行核实认定,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各乡镇对涉及资源处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设施农业用地涉及资源未进行处置的,一律按照违法采矿处理,依法进行查处。
2.设施农业用地涉及资源但未按照处置方案进行处置的(包含超建设方案的范围、超深度等情形),按照违法采矿处理,依法进行查处。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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