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自然资罚字[2024]第013号
郑州开元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0年7月1日以来未经依法批准有效的用地手续,擅自占用登封市徐庄镇刘沟村3组土地4646.24平方米,合6.67亩,(占用设施农用地158.06平方米,建设用地4488.18平方米,其中符合登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面积为2103.75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为2103.75平方米,不符合登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面积为2542.49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为2542.49平方米)建设厂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
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勘测定界图4、宗地分类面积表5、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以上1000元以下”以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的罚款;(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十五日内退还登封市徐庄镇刘沟村3组非法占用的4646.24平方米土地。
并处罚如下:
1、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登封市徐庄镇刘沟村3组不符合登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542.49平方米土地上2542.49平方米建筑物,没收符合登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103.75平方米土地上2103.75平方米的建筑物。
2、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登封市徐庄镇刘沟村3组的设施农用地158.0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47418元,建设用地4488.1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1346454元,共计罚款13938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登封市财政局指定的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登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人:张育培 乔洋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