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格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登封市规划局于2014年1月2日对您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登规罚决字〔2013〕第010号)。经我局核查,该处罚决定实体处理结果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
一、撤销原登封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登规罚决字〔2013〕第010号),已缴纳的罚款按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二、本案将依法重新开展调查。
我局多方尝试与您公司取得联系,向您公司登记经营地址邮寄相关文书被退回,无法完成直接、邮寄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9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