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自然资规撤〔202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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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登封市规划局于2014年1月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登规罚决字〔2013〕第010号)。经本局核查,该处罚决定实体处理结果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
一、撤销原登封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登规罚决字〔2013〕第010号),已缴纳的罚款按规定办理退款手续。
二、本案将依法重新开展调查处理。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8月25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