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自然资罚决字[2022]03号
被处罚单位:登封市江合种植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耿建和
身份证号:410************517
地址:登封市石道乡冠子岭村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案
你公司于2018年10月以来,在未经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登封市石道乡冠子岭村五组土地1106.8平方米(合1,66亩)总建筑物面积为780.47平方米,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137.41平方米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968.67平方米为未利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面积为274.8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面积为505.65平方米,一直没有办理合法有效的用地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
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勘测定界图4、占用土地现场及建筑物照片等为证。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依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豫自然资规[2021]4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通知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二)1的规定,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一切违法占地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06.08平方米土地,并决定处罚如下:
1、限期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968.67平方米土地上的505.6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137.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74.82平方米。
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106.0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共计罚款1106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中信银行登封支行账号81111010125006411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登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 郑苗峰 杨少伟
校对人: 杨少伟
2022年4月25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