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自然资罚决字〔2022〕008号
被处罚人:任应舟
身份证号:410************556
地 址:登封市嵩阳办事处爱民路嵩阳商场一街13号
案 由:无证采矿
经查,你于2022年2月28日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登封市颍阳镇刘寨村孟沟大队非法开采砂岩。我局委托登封市矿山技术研究技术中心对现场进行测量,出具的报告结论任应舟采挖的石坑面积1809.81平方米,动用总土方量9168.5立方,开采土方内存在粘土与红石头互层现象,视密度按2.5吨每立方,利用率采用0.25,合5730.31吨。按照登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价格认证结论书(登价认证【2022】031号)涉案矿产资源基准日单价为7.5元每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规定。
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价格认证结论书》3、测量报告4、违法现场照片等为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违法情节进行阶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任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定的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1】4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二项中一般违法行为“已采出矿产品价值超过4万元,不超过10万元矿产品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42977.32元,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12893.19元,共计55870.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登封市财政局指定的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登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人:张育培 景文杰
2022年6月9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