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自然资罚决字〔2022〕06号
被 处 罚人: 唐庄镇人民政府
社会信用代码:114************14L
被处罚人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唐庄镇唐东村
案由:登封市唐庄镇杨庄村学校及扶贫厂房非法占用土地经查,登封市唐庄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8月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登封市唐庄镇杨庄村的土地11439.14平方米(合17.16亩),建设杨庄村第三小学,建筑物面积4843.87平方米,后因生源问题废弃。唐庄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在第三小学院内新建扶贫厂房,新建建筑物面积3164.09平方米,老学校建筑物和新建扶贫厂房面积共计8007.96平方米(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
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勘测定界图4、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你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豫自然资规【2021】4号第五条(二)1的规定,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豫自然资规【2021】4号第五条(二)1的规定,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度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我局责令你单位限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1439.14平方米土地。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
1、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1439.1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彩钢棚,教学楼等)8007.96平方米。
2、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11439.1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共计罚款11439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登封市财政局指定的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登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人:张凯 刘锋
校对人:刘峰
2022年4月28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