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自然资罚决字〔2022〕005号
被处罚人:赵彦功
地 址:登封市东华镇任村二组
身份证号:410************533
案 由:非法采砂
经查,你于2022年3月27日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登封市东华镇任村二组非法开采砂石。我局委托登封市矿山技术研究服务中心对现场进行测量,出具的报告结论采出砂土量为611.7立方米,合917.55吨。按照登封市价格认定中心提供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登价认定【2022】021号)涉案矿产资源基准日单价为4元每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规定。
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鉴定报告3、违法现场照片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任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的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定的矿区对国民经济
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的第一条第二项已采出矿产品价值不超过4万元矿产品的。罚款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建议处理如下:
没收采出矿产品和没收违法所得3670.2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734.04元,共计4404.24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登封市财政局指定的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缴纳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登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人:冯朝阳 耿鹏飞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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