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自然资罚决字[2023]003号
被处罚单位: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 人 代 表: 雷新亚 男 52岁
被处罚单位地址:登封市守敬路北段93号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案
你单位于2018年11月以来,在未依法办理有效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位于登封市少林办事处土地216251.51平方米(合324.38亩)修建大禹路,其中占用耕地26936.65平方米,农用地14824.87平方米,建设用地174489.99平方米;其中符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面积为201460.31平方米。不符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面积为14791.20平方米,一直没有办理合法有效的用地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的规定。
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实测图纸4、鉴定书5、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依照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政情形和处罚标准,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0元。我局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216251.51平方米土地。并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修建的道路14791.20平方米拆除道路并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60.31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97.85平方米和道路201062.46平方米。
2、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17489.99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17448999元;农用地14824.87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共7412435元;耕地26936.65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共21549320元;共计罚款:4641075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登封市财政局指定的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登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人:李岩 孙少博
校对人:李岩
2023年3月23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