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自然资罚决字〔2022〕013号
被 处 罚人:刘利昌
身 份 证 号:410************051
地 址:登封市白坪乡梁庄村南爻9号
案 由:非法采矿
经查,刘利昌于2022年10月份以来,在登封市白坪乡丁村八组场地平整过程中存在私挖乱采行为。我局委托登封市矿山技术研究服务中心对现场进行勘测,该项目自2022年10月25日之后动用矿产品开采量。出具的鉴定结果认定:
认定刘利昌在登封市白坪乡丁村八组非法开采灰岩,采挖面积1576平方米,估算采出灰岩量为510.51立方米(合1327.33吨),按照登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登价认定【2022】120号),涉案矿产资源基准日价格为9元每吨,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1945.97元(大写壹万壹仟玖佰肆拾伍元玖角柒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规定。
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登封市浩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测量报告》3、违法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刘利昌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违法情节进行阶定,刘利昌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定的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二项中轻微违法行为“已采出价值不超过4万元矿产品的,罚款标准: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处理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1945.97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2389.19元,共计14335.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登封市财政局指定的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登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人:李晓光 杨晓宇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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