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级
2023-10-10 2023-10-10
决定 登自然资罚决字〔2023〕019号
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刘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个人): 刘洋

身 份 证 号:410************518                             

地      址:登封市大金店镇金东村7组80号

案      由:无证采矿              

经查,2023年8月12日以来,刘洋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登封市石道乡张沟村八组北坡非法采风化岩。我局委托登封市矿山技术研究技术中心对现场采出量进行测量,出具的报告结论实测登封市石道乡张沟村采坑采挖面积375.77平方米,估算采出页岩夹粉砂岩量为216立方米(合561.6吨)。按照登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价格认证结论书(登价认证【2023】077号)涉案矿产资源基准日单价为8元每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规定。  

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价格认证结论书》3、测量报告4、违法现场照片等为证。依据刘洋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违法情节进行阶定,刘洋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的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定的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1】4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二项中轻微违法行为“已采出价值不超过4万元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建议处理如下:

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4492.8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898.56元,共计5391.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登封市财政局指定的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登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人:何晓峰   杨少伟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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