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自然资罚决字〔2023〕026号
被 处 罚人:孙红昌
身 份 证 号:410***********215X
地 址:登封市大冶镇雅山村四组
案 由:非法采矿
经查,你于2023年11月1日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登封市大冶镇雅山村五组非法采矿。2023年11月26日我局委托登封市矿山技术研究技术中心对孙红昌在大冶镇雅山村五组采坑进行测量,并出具的采坑测量报告结论,孙红昌在雅山村五组采挖粘土,采坑区域面积1266平方米,开采粘土矿坑面积424.61平方米,采挖粘土矿量为608.2立方米(合1520.5吨)。按照登封市价格认定中心协助书对孙红昌非法采出的粘土矿提供的价格认定,认定结论书(登价认监【2023】127号)涉案矿产资源基准日期单价为33元每吨。孙红昌违法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规定。
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违法现场照片3、测量报告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为证。
依据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1】4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定的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1】4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二项中一般违法行为“已采出价值超过4万元、不超过10万元矿产品的,罚款标准: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50176.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15052.95元,共计65229.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到登封市财政局指定的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登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人: 郑超磊 田红杰
2024年1月16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