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水利局
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
登水罚责停〔2022〕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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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未经登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登封市告成镇高界头村取用地下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套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你(单位)如不服本通知,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登封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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