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水罚决字(2022)第1号
单位名称:河南少林特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06528771Q
地址:登封市告成镇北烟庄村
本机关于2022年8月4日对你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在登封市告成镇高界头村取用地下水至今,三厂水井坐标为东经113°0646.34”北纬34°23′06.36”井径约1.2米,井深约20米。备用井坐标位于113°06'49.65”北纬34°23'09.50”井径约1.3米,井深约20米正在取水,无办理取水许可,无纳入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秒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你公司的违法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照片及视频影像:3、河南少林特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询问笔录:5、行政处罚文书及送达回证;6、承诺书。在我执法人员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并下达《登封市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登水罚责停(2022)第2号)和《登封市水利局限期改正通知书》(登水罚责改(2022)第2号),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未经批准搜自取水的: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追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因你公司违法取用地下水时间较长,造成一定社会不良影响,特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账号:8111101012500641160)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追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