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基层政务公开
登封市水利局 县级
2024-01-11 2024-01-22
登封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玉煤矿 登水罚决字〔2023〕第3号

单位名称: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170515277N

地址:登封市告成镇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1日对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超许可取用地下水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0、2021、2022年度超许可取用地下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你公司的违法证据:1、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勘验笔录、超许可情况说明、水量核对表;3、询问笔录;4、承诺书等。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且达到取水许可规定条件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特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账号:8111101012500641160)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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