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507209711
地址:登封市大冶镇冶南村
法定代表人:包洪凯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9日对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小河煤矿)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取水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你公司在2021年9月22日取水许可证到期未延续,现为无证取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在我执法人员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并下达《登封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登水罚责改〔2024〕第3号)后,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到位。你公司的违法证据:1、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小河煤矿)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照片;3、询问笔录;4、原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账号:8111101012500641160)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水利局
2024年8月16日